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咨询

司法 时间:2026-06-05 18:39:46 阅读:3173
请问:1、2001年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体是开发商名义下的分公司,在若干年后,开发商又将物业委托给与开发商同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公司管理,那么,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2、开发商名义下的分公司,和与开发商同名的物业公司,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指的前期是什么概念?如何解释?我们入住已经超过7年之久,还是前期吗?

最佳回答

沉默的棒棒糖

传统的盼望

2026-06-05 18:39:46

前期一般是指楼盘刚开始销售的一段时间。两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前期协议至你们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时便可终止。以前前期物业协议的期限是入住后两年。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傲娇的石头
    回复
    2026-06-05 18:39:46

    前期一般是指楼盘刚开始销售的一段时间。两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前期协议至你们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时便可终止。以前前期物业协议的期限是入住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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