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单位有权起诉延长工期赔偿或者追回第二次补偿吗
我单位在2006年因拆除旧房后修建新房,当地老百姓以此地属于本村所有而未支付补偿费用为由,阻挠施工长达6个月,给我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但是当时由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多人,拥有的合同没有及时找到,于2006年12月4日与政府一起签订了一份合同,给于对方经济补偿(已经兑现),在今年的11月,我单位已经找到1985年签订的一份合同,此地已经给于了补偿,我想请咨询:1、现在我单位有权起诉延长工期赔偿或者追回第二次补偿吗?2、2006年的合同有效吗? 3、2006年签订的合同如果有效,但是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我可以拆销合同吗?拆除合同的时间是从签订之日一年内呢,还是知道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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