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动岗位可否要求赔偿?
本人自2007年8月份进入杭州红孩子公司担任配送主管一职直到2008年7月份,被经理告知公.司不满意我的工作,决定将我降为配送助理,本人不服,于2008年8月初离职.红孩子公司借口物流部门人员流动快,对入职的物流员工实行试用期6个月方法(红孩子与员工签定的合同有效期均是一年),长期不与物流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偷逃应缴社保金.本人作为配送主管也是在08年6月份才与红孩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写明本人担任的职位是配送主管一职,但仅仅在一个月后本人就被莫须有的罪名降职.像我这样的情况不知道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有哪些可以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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