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此案件的判定对吗

司法 时间:2026-04-04 19:52:11 阅读:1869
徐州南海科贸有限公司原销售人员潘传龙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制造假送货单和假欠条等欺骗手段,于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分多次在他所管理的客户中侵占公司货物、货款共计近3万元占为己有。公司2008年10月8日核对帐务时发现问题,当时找到潘传龙本人并给他时间希望他能归还,但是他没有一点归还的意思并有逃避的行为,为此我们向当地七里沟派出所报了案。 立案后,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判定潘传龙为职务侵占犯罪并对他进行了刑拘。经过公安部门的取证、核查后报检察机关批捕。 但是泉山区检察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了“不构成犯罪无罪释放”令人不可理解的错误决定。潘传龙被释放后,不但没有积极主动的找徐州南海科贸有限公司表达还款的意思,而且于11月15日再次以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南海科贸有限公司的客户处骗取客户信任妄图再次侵占公司的财产。

最佳回答

多情的面包

儒雅的滑板

2026-04-04 19:52:11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主张民事赔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长情的乐曲
    回复
    2026-04-04 19:52:11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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