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收养证”如何撤销
A某超生一儿,为了能够取得户口,逃避罚款,讲其子谎报为弃婴,由A的兄长B领养,已经骗得“领养证”。由于B近期去世,请问这种情况下,要怎么撤销该违法取得的“收养证”?是那个部门负责的?(补充:民政局借口说,对于收养人B已经死亡的这种情况,法规中没有规定可否撤销、怎么撤销“收养证”。这种解释合理吗?要是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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