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理由对于法律来说是不是准确的,他的理由对我个人来说,却永远说不通!
本人是一名拆迁户,而后在同地段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当时合同所提拆迁结束后20个月交房,否则已每天50元/天的违约金补偿给拆迁户,当时我拆迁的时间是2005年1月8日,现如今2008年11月14日,至今已经有35个月之多,现房子可以交付使用,而所以拆迁户要求给个说法的时候,开发商以最近才刚刚搬走的拆迁户为由,所谓合同所提的\\\"拆迁结束后\\\"是最后被拆的时间算,可当时我们被拆迁前,发了封\\\"房屋拆迁通知\\\",通知的第一张都盖有开发商的公司引章,要求的是2006年1月18日拆迁结束,所以至今存在着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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