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不支付违约金呢
我于2007.1月在南环路租一家门面房做废铁生意,该房为转租门面房,我与二房东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至2009.1月终止,合同中有两万元为违约金。二房东与一房东合同期也是至2009.1月终止,合同中有一房东允许二房东转租给我一年的证明,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亏损,我想提前一年终止合同,现二房东要求我支付二万元违约金 ,我能否不支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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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你如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违约责任约定过高,可以请求法院酌情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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