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些钱到法庭庭审时还,歌厅那部分钱能否在法庭上通过辩护不算做某人敲诈行为,或由两人共同承担
某人通过手机敲诈勒索他人3万3千元(有证据,手机里有某人的姓名),另有两人在歌厅消费1万3千元(无证据),是被敲诈人付费的,请问这些钱到法庭庭审时还,能否算做从轻量刑的条件?另外,歌厅那部分钱能否在法庭上通过辩护不算做某人敲诈行为,或由两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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