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主办集体企业停业后社保和解除关系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6 17:09:45 阅读:3523
国有单位主办的小集体企业在十年前停业,集体企业财产为零,对外无债权债务,集体企业在工商税务方面营业执照不再办理年检,集体工一直歇业,停业前无劳动合同、有事实劳动关系、停业后无劳动合同,其档案、养老保险由主办单位在市劳动就业局注册的实业公司对内为行政部门代为管理,该行政部门(**公司)无营业执照。现在主办单位需要和集体工脱离关系。 问题:1、解除关系的法律主体? 2、集体企业停业后,主办单位有交纳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的责任? 3、2000年以后社保又增加了医疗保险,主办单位还要为其交纳吗? 4、主办单位在市劳动就业局注册的社保部门的帐号,无营业执照,当时也是为了能够使停业后的集体工续交养老保险,通过关系照顾办理的。 5、停业期间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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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的蜜蜂

温暖的板凳

2026-04-06 17:09:45

sh时间太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劳动部门或法院解决。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风趣的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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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7:09:45

    sh时间太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劳动部门或法院解决。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 忧伤的仙人掌
    回复
    2026-04-06 17:09:45

    首先要搞清楚你的身份,因为集体工和在集体企业从事劳动的员工不是同一概念。集体工要履行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而在集体企业从事劳动的员工范围较广,其种类也较多,其中包括全民职工、集体工、临时工等等。此外,还应该看你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应该是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至于社会保险及停业期间生活费等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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