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A厂超出购买备案证明数量购买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理应处罚。但是在罚则中确难找到对应的条文,适用38条吧,处罚就比一类的还重,这和立法精神相悖;适用40条吧,三类的又只是备案而非许可,而40条规定的是超出许可数量。难道这会是《条例》的盲点,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可以不受处罚吗?盼请释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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