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司法 时间:2026-04-04 19:30:06 阅读:8952
A厂超出购买备案证明数量购买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理应处罚。但是在罚则中确难找到对应的条文,适用38条吧,处罚就比一类的还重,这和立法精神相悖;适用40条吧,三类的又只是备案而非许可,而40条规定的是超出许可数量。难道这会是《条例》的盲点,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可以不受处罚吗?盼请释疑,谢谢!

最佳回答

无辜的柚子

留胡子的楼房

2026-04-04 19:30:06

备案和许可不是同一回事。许可要求比备案严。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会撒娇的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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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9:30:06

    备案和许可不是同一回事。许可要求比备案严。

  • 烂漫的鸵鸟
    回复
    2026-04-04 19:30:06

    谢谢张律师的答复。备案不是许可这是肯定的,但这个案例请教的是该违法行为应不应受到处罚,该如何处罚。还请各位老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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