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职工死亡后,股权处理方法的疑问!
先父是扬子江药业集团的在职职工,于今年10月病逝。现留下股权2万股(其中工资奖金积余派送1.12万股,个人出资0.88万股),该公司2002年12月实行股份制改革,所有正式职工都获得一定数额的购股权,它当时的操作程序是:我父及部分职工跟公司刘×(现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签定委托协议书,委托她全权办理购股事宜。 我手上现有证据有:1、职工股权证,股东姓名:刘×(印×我父)。2、和公司刘×签定的委托协议书3、公司2003-2004年度股份分红存折一张。4、公司财务收据一张,代扣代交2003-2004年度股份分红个人所的税。5、股金缴款单0.88万元遗失。
请教: 持股职工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我到底能享受那些权利? 根据《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请教 : "应参照"在法律上做何解释? 比如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元,它把购回价格"参照"成1—10元是不是都符合法律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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