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怎样对我做出赔偿
首先谢谢律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帮助。本人于2001年进入该公司直到如今,于2003年、2005年都因是固定合同期限到期,分别又重新签过的劳动合同书,今年初又重新签过了合同书,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1日,工资是按固定工资800+职务津贴410+加班费990这样子算的。现如今公司要裁员且之前两次的合同书已不在本人处,但有本公司已盖公章的厂牌可做证本人入厂时间,我现在被解雇,请问公司应该怎么样对我做出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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