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怎么理解?我有个案例:某厂为甲厂担保了银行贷款,甲厂于2003年12月破产程序终结,2004年5月18日某厂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承诺继续担保,保证期间两年,后该债务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收购,2005年6月5日银行与资产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款公告,2007年11月7日,资产管理公司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款公告。请问该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最高法院的上述通知中的时效中断溯及力对此案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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