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还有原告就被告这个说法吗
2008年4月5日,我骑三轮过人行横道快到对面时,被告开车将我撞伤,(被告是鹿泉人)导致我的腿脚皮隆骨折,事故发生后,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花费了3万余元,而且需要在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而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用,其余花费经多次催促至今没有支付。经石家庄公安交通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4万元,可被告不履行,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却转到了鹿泉执行厅,说是原告就被告,有这个说法吗?
如果被告利用当地的人脉关系,找关系,还是不履行怎么办?他的车是悦达起亚是二手车,没有上保险,先扣在事故科停车场,如果他不拍卖,如果我方去提车将他的车转移到鹿泉执行厅,还用交保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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