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些公安人员应该否什么样的责任?
2008年10月11日,我丈夫的战友(县森林公安分局)来我家向我丈夫借5000元现金,由于当时手头不便,我丈夫答应第二天筹备好,对方如果要用的话给打电话。10月12日下午17时45分多,战友给我丈夫打来电话,称他侄子谢XX请几个乡党在酒店喝酒,让我丈夫过去,我丈夫不想去,但战友几次电话催促不停,我丈夫说战友要用钱,碍于面子,只好带上为其战友准备的现金去了饭店,当时在酒桌上的还有县政法委副书记、一名派出所所长、县信用联社一名职工等一行七人。酒席结束后,几个人一同走出酒店后门口,这时我丈夫战友的侄子谢XX开车出酒饭店后门,将同行几人之一的我丈夫撞出数十米远,伤势严重,生命垂危,而此时同行的又身为国家公安机关人员的几个人既不报案,也不施救,而是协同司机谢一伙逃离了事故现场,耽误了第一抢救时间,使我丈夫离开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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