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间违反合同规定

司法 时间:2026-04-06 21:38:37 阅读:6295
我家于2007年4月24日签订购房合同(不是现房),并在规定期限内2007年4月27日付清全部房款,签订的交房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现已逾期60日。合同签定时内容规定逾期60日每日按所交房款的万分之二赔偿,可在2008年11月2日晚通知交房,3号交房时提出索赔,可是他们却一再推托,请问我是否要先同意交房(合同规定如果在通知交房日期60日内不领钥匙则按照全房款的百分之三赔偿)。如果同意接受交房,我应怎么样索赔。

最佳回答

微笑的小鸽子

迷路的大炮

2026-04-06 21:38:37

可以先同意接收房屋,但不要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平淡的天空
    回复
    2026-04-06 21:38:37

    可以先同意接收房屋,但不要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哭泣的胡萝卜
    回复
    2026-04-06 21:38:37

    按照购房合同到法院起诉。

  • 整齐的绿茶
    回复
    2026-04-06 21:38:37

    起诉解决。

上一篇 建筑工程复杂问题

下一篇 我想问的是户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