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间违反合同规定

司法 时间:2026-10-22 09:34:17 阅读:4733
我家于2007年4月24日签订购房合同(不是现房),并在规定期限内2007年4月27日付清全部房款,签订的交房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现已逾期60日。合同签定时内容规定逾期60日每日按所交房款的万分之二赔偿,可在2008年11月2日晚通知交房,3号交房时提出索赔,可是他们却一再推托,请问我是否要先同意交房(合同规定如果在通知交房日期60日内不领钥匙则按照全房款的百分之三赔偿)。如果同意接受交房,我应怎么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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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的外套

2026-10-22 09:34:17

可以先同意接收房屋,但不要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激昂的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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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2 09:34:17

    可以先同意接收房屋,但不要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能干的大山
    回复
    2026-10-22 09:34:17

    按照购房合同到法院起诉。

  • 危机的奇异果
    回复
    2026-10-22 09:34:17

    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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