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驳回原诉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12:37 阅读:5445
你好:2005年,原告的母亲已经去世,留下一块地,原告把地无偿借给被告种,口头说好种几年再还回来。没想被告种了杏树,还骂骂咧咧的说地是他们家的,并且村长已经将国家发的粮食补助款记在被告名下,意思是说地是被告家的。原告有签了字的土地使用证,证上户主是原告母亲,签字是原告。2006年原告将被告告到岐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协调双方厅外和解,和解结果:现在地里的树也不能砍了,先由被告种着,但地是原告的,村长负责将粮食补助款归到原告名下。2007年被告看了地里的树,原告去种地被告不让,村长也没将粮食补助款归到原告名下,原告再次起诉到县法院,08年第一次开庭,被告缺厅,法官当时要求被告征求兄弟姐妹的意见,地是母亲留下的,每个儿女都有继承权,兄弟姐妹都同意地由原告所有。因为原告母亲户属于牛北组,原告属于牛南组,所以法官又说原告和户主不属于同一村组,原告不能使用牛北组的地。法官的判决将是:驳回原诉。请问:这样宣判有法律依据吗? 土地法是不是农民种地70年不变?因为原告不服,所以打算向上一级法院(宝鸡市法院)上诉,请问,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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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20:12:37

《农村土地承包法》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对继承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第二,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第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这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首先要明确一点,土地承包权(除非是林地)是不能继承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你的情况看来法官说的很正确,你和你母亲不属于一个小组,无诉讼主体资格。现在如果上诉肯定还是败诉。解决的办法是:如果你母亲的子女有和她是一组的,以他的名义另行起诉就行了。有不清楚欢迎来电咨询。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美好的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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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12:37

    《农村土地承包法》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对继承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第二,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第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这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首先要明确一点,土地承包权(除非是林地)是不能继承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你的情况看来法官说的很正确,你和你母亲不属于一个小组,无诉讼主体资格。现在如果上诉肯定还是败诉。解决的办法是:如果你母亲的子女有和她是一组的,以他的名义另行起诉就行了。有不清楚欢迎来电咨询。

  • 开心的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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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12:37

    先办继承,继承成立才可以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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