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21:56 阅读:2092
你好: 我97年7月至06年9月在某国企工作。06年9月公司说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当时由于公司以经营状况为由,由06年1月开始每月扣留我们20%的工资未发。我向省劳动局投诉它拖欠我20%工资,只是追回那份20%的工资”请问根据当时这种情况我可以另外追公司按每年补1个月的补尝吗?由于当时欠缺呢方面的知识,没提出追讨。 如果我现在追讨又有没机会追讨成功?具体要点做?又要D咩资料?(现在合同那D都没左,就得本劳动手册) 另外解释下呢间公司的现状:我所在公司某大型国企下的子公司,08年年初此大国企已将该子公司全部外包给另一企业。现在所有员工都是同那个承包企业签劳动合同的。 期待解答,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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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气的黄蜂

大气的八宝粥

2026-04-04 18:21:56

本应补偿,但如果当时未提出,现在再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已超过,仲裁委不会支持。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光亮的山水
    回复
    2026-04-04 18:21:56

    本应补偿,但如果当时未提出,现在再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已超过,仲裁委不会支持。

  • 含糊的绿草
    回复
    2026-04-04 18:21:56

    当时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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