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幢房子两个交房日期
我去年在镇江句容宝华镇与南京仙林大学城交界处的七香河边的拿铁小镇的买了一套花园洋房,合同签定日期为2007年7月21日,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我家是4幢303,面积126.4,(另地下室800元/平方,使用权)现通知交房了,现发现我的邻居的合同交房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我找开发商镇江宝地置业理论,回答是他们没有错,合同是12月31日,我们签了,就同意了12月31日,现在事实的交房日期为11月中旬,涉及到赔偿,请问:法律是否允许同意幢房子有两个交房日期,他赔偿其他9月30日交房的人,不赔偿我是否合理(对于我,他是提前交房),我要求他将我的合同修改到9月30日交房,并且赔偿9月30日后的延期交房的赔偿以及我为这事前后找他们5趟的误工费(当然我有周六找他们的)我的要求是否合理,我现在不接受房子,要求合同问题解决再收房,我的做法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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