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没有先例的劳动纠纷
A是XX区政府的在编工人,1992年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1995年到期,期满后要求回单位上班,但是单位迟迟没有给他安排工作岗位,直到2008年A因病去世。 A死后,家属希望XX区政府给予A在职员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抚恤金,丧葬费等),但是XX区政府认为:A再1995到2008年这段时间没有上班,虽然单位没有给A除名,但那只是工作的疏忽。A不是在岗员工,只是在编,应该按自动离职或者比照辞退处理,但是家属认为:A停薪留职期满后13年没有上班,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但是XX区政府在长达13年中并没有给A除名,这种因单位“工作疏忽”造成A13年不能上班的后果是否应该由A来承担?A是否还算XX区政府在职员工?另外,《劳动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机关的工人?家属是否有权追讨A这13年来的工资呢?在此咨询资深律师,希望各位资深律师伸出法律援助的双手!(上述情况均属事实,绝无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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