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取下半年的四个月的奖金和今年的取暖费
与单位已经订立四次一年期劳动合同(与单位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4年11月1日),在第四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没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第四年劳动合同期满的最后一天(2008年10月31日)才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本人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只向我我支付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继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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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单位在期满前的最后一天通知你并无不当。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按你的工作年限,应为4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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