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人于2007年11月进了中山一家公司做业务员,2008年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底公司人事部通知我说:老板叫我要不回公司去管仓库,要不想继续跑业务的话就工资减少一半,什么时候签到合同了就把工资恢复到原来的工资水平,叫我选择。当时我回复人事部:我再跑一个月看看先,跑不到业务,我就辞职.一个月后的9月6日我在原公司辞职,我想请问一下:我现在可不可以要求原公司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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