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6 16:55:01 阅读:9289
本人于2007年11月进了中山一家公司做业务员,2008年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底公司人事部通知我说:老板叫我要不回公司去管仓库,要不想继续跑业务的话就工资减少一半,什么时候签到合同了就把工资恢复到原来的工资水平,叫我选择。当时我回复人事部:我再跑一个月看看先,跑不到业务,我就辞职.一个月后的9月6日我在原公司辞职,我想请问一下:我现在可不可以要求原公司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进行赔偿????

最佳回答

诚心的钢笔

烂漫的钢铁侠

2026-04-06 16:55:01

按<劳动合同法>赔偿,未签合同的,从2008年2月开始按双倍工资计发给你,同是社保未交纳的可要求,公司补交。。等等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健康的小蘑菇
    回复
    2026-04-06 16:55:01

    按赔偿,未签合同的,从2008年2月开始按双倍工资计发给你,同是社保未交纳的可要求,公司补交。。等等

  • 儒雅的超短裙
    回复
    2026-04-06 16:55:01

    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在今年内都没有和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想人陪的日记本
    回复
    2026-04-06 16:55:01

    应当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赔偿。

上一篇 孩子爸伙同他人抢小孩

下一篇 我能享有住房产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