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营业厅(下称“**财产保险公司”)事发当时就给**财产保险公司报了事故,为什么是5月4日才生效呢

司法 时间:2026-04-06 18:41:40 阅读:4009
我是一名驾驶员,2007年5月2日下午,我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营业厅(下称“**财产保险公司”)交了车辆交强保险费,业务员开具了发票,当日没有拿上保险合同。次日早上在营业厅匆忙拿上保险合同就出车了。 5月3日,晚上23时35分左右,我驾车造成追尾,拖拉机司机抢救无效而亡。我在 事发当时就给**财产保险公司报了事故,保险公司说合同未生效,生效时间是2007年5月4日24时起到2008年5月3日24时止。我告诉保险公司我是5月2日交的钱(有发票),为什么是5月4日才生效呢,保险公司不予垫付任何费用,不予赔偿。我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都无结果。 我向**县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2007年10月20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5万元、医疗费限额8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赔偿6万元给原告。后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吐鲁番地区中院。 2008年3月5日,吐鲁番地区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此后我苦苦等待了3个多月,才得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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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