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否有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我有个朋友在收费站工作,有一次在收费时,本应收司机705元,由于他过于疏忽,将700元交给了汽车司机,并且开了相关发票,最终也就是实际收了5元,最终自己给单位造成了700元损失,然后通过收费站的监控录象(收费站对于收费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过程都有一系列系统的,完整的录象.)找到那个司机,那个司机认为钱是收费人员给的,自己没偷,没抢,并且有发票,拒绝归还,请问律师,收费人员是否有法律依据来索要这700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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