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能否算我旷工

司法 时间:2026-04-02 20:20:42 阅读:3969
我与2008年9月13日与工资签定劳动合同,适用期为3个月,3个月内可以自己申请转正,我还没有申请,所以现在还属于适用齐期。现在因不适应工作环境。与2008年10月21日递交辞职申请,公司也批准我与2008年10月31号离职,现在因为公司人员关系,要求我工作到11月5日再离职,但是我已订号11月2日回家的车票,公司说11月1日到5日算我旷工。 签定合同时,我交了300元。公司说是违约金,现在离职做为服装费,不予退还。

最佳回答

激动的哈密瓜

紧张的糖豆

2026-04-02 20:20:42

建议此事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快捷些。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也行。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平淡的音响
    回复
    2026-04-02 20:20:42

    建议此事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快捷些。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也行。

  • 满意的白昼
    回复
    2026-04-02 20:20:42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

上一篇 被告如何与原告理赔

下一篇 还是顾用了我,现在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