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无法归还,应按什么价格标准进行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个亲戚,1992年妻子在家中被杀害,丈夫被当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10年,因证据不足一直没有判刑、也没有释放,直到2003年,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目前为无罪释放,正在进行国家赔偿的程序,但是涉及到个人物品被扣押的问题,公安机关曾在案发当天在其家中搜走古书一部、黄金饰品若干件至今未归还,古书是丈夫与1984年在北京古董市场以1000元购买,黄金1992年价格为105元/克。但是公安机关现在将古书、黄金饰品迷失,无法归还。
扣押物品无法归还,公安机关提出做价赔偿,赔偿应按什么价格标准进行,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 黄金是按照目前的金价还是92年的金价赔偿,古书是否可以视为古董,按增值后的价格赔偿?)
现在最主要的就是想找到法律依据,您可不可以帮我提供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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