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租赁房屋
我和我的房东于1998年12月开始的房屋(商铺)租赁一直到现在,在这租赁其间我们到没有什么纠纷,租赁合同上规定的该我交的费用我也都按时交的,没有发生过拖欠,但是租赁合同我们就是刚开始的时候和他签定了一次,规定是3年一签,但是到期后都没有在说签合同的事,就是每次按合同把他的房租给他就完了.一直到今年都是这样,其中2006年我把房屋从新装修了一次,我当时问过他的,我说你的房屋你自己用不用,他们说你放心的用吧,我是不会用的,所以我就把房屋装修了一次,但是完了也没有和他在签房屋租赁合同,就这样一直到今年为止.
今年7月份的时候他突然来说要收回房屋他自己用,给我半年的时间让我找房屋搬走,也就是到今年12月.我和他的租赁合同就签了一次,再没有签过,这个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2.他要收回房屋必须给我书面通知是吗? 口头的通知有没有依据或者法律效力. 就到了,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我不想搬,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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