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纠纷
我的案件已经过了终审判决,但法院执行庭和被告方都声称无钱,在两年的时间里未追回欠款。我申请对其房屋进行处理已还清欠款,但法院执行官说北京地区有特殊规定,不能处理其房屋。法院执行庭是否对执行不力负有责任,北京地区是否有此规定,不能处理农村的房屋?在一审与二审之间,被告将其财产进行了处理,转移到其亲属的名下,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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