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的天安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请大家去看看保险理赔10月24日发表的天安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我觉的值的大家看呀,对于律师的说法及公众的说法蛮好的,大家可以议论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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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潘伟波与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被上诉人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本案两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天安保险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均应向潘伟波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所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应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委托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粤AGQ100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价格鉴定,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书认为修复价格为113095元,该鉴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之一。相反,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核价单为其单方面提供的鉴定书,对潘伟波不具有约束力。对比两份鉴定结论,应以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潘伟波提供的修复车辆发票为102000元,修复费用在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的损失数额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合理,应认定为事故。
是这个吧。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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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9:03:26无语的大雁
回复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潘伟波与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被上诉人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本案两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天安保险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均应向潘伟波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所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应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委托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粤AGQ100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价格鉴定,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书认为修复价格为113095元,该鉴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之一。相反,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核价单为其单方面提供的鉴定书,对潘伟波不具有约束力。对比两份鉴定结论,应以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潘伟波提供的修复车辆发票为102000元,修复费用在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的损失数额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合理,应认定为事故。 是这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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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9:03:26大气的菠萝
回复你好!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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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9:03:26生动的哈密瓜
回复什么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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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9:03:26文艺的荷花
回复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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