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 时间:2026-10-13 04:41:43 阅读:4229
2008年10月20日晚8点30分,因工作需要其他人摩托车去单位取东西,在芜湖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慢车道上,经过旭日宾馆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我将对方年龄为60多岁的女子撞倒,第一时间送进医院,现在在医院治疗 单位说此事不给予赔偿,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不是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还有怎么样坚定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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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04:41:43

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你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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