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还说这个费用等离职的时候不一定退回
我在一家私企打工,刚来公司的时候老板说每个月要扣一百快钱的押金,总共五百块。然后给我们开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啊?可现在他又说让我们把押金条交回公司给我们换成培训费的收据,可我们没进行什么培训啊?而且还说这个费用等离职的时候不一定退回。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不符合法律,而且要是培训费不退给我们,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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