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司是一个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现我司有员工要辞职,在员工递交辞呈的当月,我司便停发了其工资。以前的操作是,我司将该员工的辞职申请上报给集团人事处批,批复下来之后才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集团那边经常要拖上几个月才能批下来,这样的话,我司就要为此员工多交几个月的保险,且因停发工资,该员工的个人部份也要单位来垫付,只有等到员工来办理档案和劳动关系转移时让其退还这部份保险费。我司领导觉得这样做很麻烦,于是要求我们在停发其工资的同时就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便到社保办理停保手续。请问在未得到批复前就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合法,会不会引起纠纷?如果员工一直不来办理转移手续,那我司就一直收不回为其垫付的保险费用,该如何处理较好,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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