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44:10 阅读:1909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个问题。我是2007年11月份跟现在的公司签的合同试用期合同和转正合同是在一起签的,合同年限为两年。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附加条款,条款为,员工在一年内不准辞职,我的合同是在新劳动法之前签的。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谢谢! 这个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条款。谢谢了

最佳回答

高大的太阳

活泼的哑铃

2026-04-04 18:44:10

你好,这是个法律盲点,现行法律不要求支付可是2008年以前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法理届认为还应改支付违约金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花痴的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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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8:44:10

    你好,这是个法律盲点,现行法律不要求支付可是2008年以前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法理届认为还应改支付违约金

  • 眯眯眼的小蚂蚁
    回复
    2026-04-04 18:44:10

    不算违约。尤其是在一些省份,比如江苏,劳动合同法之前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就已明确规定员工享有辞职权,提前通知30天即可解除合同。

  • 迅速的眼神
    回复
    2026-04-04 18:44:10

    我 想签一个合同 请教 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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