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8-23 13:25:41 阅读:3541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个问题。我是2007年11月份跟现在的公司签的合同试用期合同和转正合同是在一起签的,合同年限为两年。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附加条款,条款为,员工在一年内不准辞职,我的合同是在新劳动法之前签的。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谢谢! 这个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条款。谢谢了

最佳回答

震动的鲜花

多情的大侠

2026-08-23 13:25:41

你好,这是个法律盲点,现行法律不要求支付可是2008年以前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法理届认为还应改支付违约金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魁梧的魔镜
    回复
    2026-08-23 13:25:41

    你好,这是个法律盲点,现行法律不要求支付可是2008年以前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法理届认为还应改支付违约金

  • 粗心的荷花
    回复
    2026-08-23 13:25:41

    不算违约。尤其是在一些省份,比如江苏,劳动合同法之前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就已明确规定员工享有辞职权,提前通知30天即可解除合同。

  • 重要的白昼
    回复
    2026-08-23 13:25:41

    我 想签一个合同 请教 一些问题

上一篇 罚款通知书月份写错

下一篇 关于个体营运户出车祸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