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适合申请劳动仲裁吗

司法 时间:2026-04-02 19:32:25 阅读:724
2005年8月6日本人进入一家集团下属的销售公司任驻外办事处内勤一职(办事处在本人居住地,公司则在外地。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在当地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直至2007年7月6日公司人事通知《销售公司07年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中不但要求员工填写哪些条款,不填哪些,而且要求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要不就提出离职。显然,该通知是公司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下直接与代理公司取得的联系,所有签订合同的员工也不清楚此人事代理公司具体的职责及经营场所所在,并且通知中威逼员工不签就必须离职。不但如此,直至离职公司仍未将此违背个人意愿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还给个人,也没有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在我的印象中该合同没有五险一金的任何条款。其一:内勤的工作性质不属于销售工作,而属于财务与行政两职合一。其二:应总公司通知,并非实际用人单位石药集团与内勤签订,通知带有胁迫性质。其三:劳动合同中未列明薪酬。其四:公司一直未给个人购买任何保险。其五:至2008年4月份本人申请离职时,公司仍未将此违背俱全意愿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还给个人。 2008年1月19日接总公司人事负责人通知,按国家统一要求给各办事处当地外聘内勤购买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合同签订紧急通知》中说明:公司已直接找到总公司当地的代理公司与外聘员工签合同;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上该怎么填;还特别强调不签订合同就必须由本人提出辞职;出现异常问题,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禁止在周会的时间集中下发并签订合同;此通知不得进行张贴公示等等胁迫的字眼。本人无奈签订时间为2008年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并应公司要求25日寄回公司总部。因各办事处在当地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所以总公司只能通过代理公司为外聘人员签合同购保险。其一:内勤工作性质并不属于派遣工。其二:所签劳动合同中未列明薪酬。其三:返还给个人的劳动合同只有代理公司的公章,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其四: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及内容并没有通知本人。直至2008年3月底公司仍未为本人购买任何保险,4月1日本人以工作压力较大、经常性的加班无法照顾家人、且办事处搬家后路程较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信中无公司名称),5月1日正式离职。 本人想申请仲裁,但不知道包含哪些项目的赔偿,该找哪家公司赔偿,赔偿时间段的划分等等。还有赔偿总金额大概有多少,如果较少我就打算不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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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蓝天

安详的小熊猫

2026-04-02 19:32:25

2005年8月6日入职当天我与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个月的试用协议,销售公司在公司当地是合法企业。只是其下属外地的办事处没有进行工商注册。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精明的睫毛
    回复
    2026-04-02 19:32:25

    2005年8月6日入职当天我与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个月的试用协议,销售公司在公司当地是合法企业。只是其下属外地的办事处没有进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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