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律师帮助!

司法 时间:2026-06-05 18:03:14 阅读:5479
我于今年年初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购买了所在公司开发的三套商品房,随后转让给了一位熟人,整个过程合理合法,但后来此人对我公司的另外15套商品房进行了合同**.并且用其所得的脏款向我支付了这三套房屋的转让费及购房费.但是我年初收款时并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和他的**行为.也没有参与过.直到今年7月份才从公安机关认得此事.但在知道资金是赃款之前已经晃矣萌ヒ徊糠?现办案民警要求我退还所有款项.而我一时还无法反还已用的资金.是否算为窝赃,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适用于善意所得请律师赐教,不胜感激!!!!!!!!!!!!!

最佳回答

腼腆的煎饼

专注的翅膀

2026-06-05 18:03:14

按你所说,你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退还购房款,只能是公安机关扣押那人买下的房屋等财产。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爱听歌的舞蹈
    回复
    2026-06-05 18:03:14

    按你所说,你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退还购房款,只能是公安机关扣押那人买下的房屋等财产。

  • 孤独的羊
    回复
    2026-06-05 18:03:14

    如果你不知道犯罪的情况,按照正常价格进行交易,应当视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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