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各位律师请帮忙看一下.
我在一家企业保卫部门工作,工作时间19:00--07:00每月休息6天,有突发事件白天也得到岗,没发过加班费.休息也打了考勤,每月有90块钱中夜班费.在省里办了保卫部门不定时工作制,是属于24小时待命的.(企业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批文件,不过这一文件没有在单位公示过,也没有我们的签名)请问我们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以外的4个小时是否能算加班??既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何以还规定了上下班时间?????我认为申请仲裁这是胜负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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