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身份证为朋友在信用社贷款的法律问题
我于2007年4月4日,应朋友的请求,让我去信用社帮他贷款,到了信用社之后才知道,让我当贷款人,他是担保人,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碍于面子,我就签字盖章了。。他当天给我打了一个20万的借条。但本人只是签字盖章,但本人未在8号去取贷款,信用社也没有给我任何放款的凭证。钱直接给了我的朋友。。2008月4月8日到期之后,不但贷款没有还,至今连利息都没有交。我的信用度也是了不良的。 现在我想问下,第一本人是城市户口,听说只能城市信用社贷款,不能农村信用社贷款,这叫跨区放贷,银行有责任吗?
第二银行未将钱交于本人。本人也未收到银行给的放款条据。请问,银行是违规放贷吗?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信用社要求我还款或者起诉我,我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如果不承担,我现在应该去收集什么证据?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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