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代表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吗
工作了3年办的单位突然通知我被解聘.该公司为俄罗斯公司,老板是俄罗斯人,我05年4月开始为老板工作,当时没有在国内注册合法企业,我们也是在家办公,工资月结.06年8月,老板以一名助手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10日在北京朝阳区登记代表处.我在代表处租赁的写字楼办公至今,因社保问题,一直未签劳动合同,08年3月因为与某老总因工作发生分歧,并争吵.6月4日收到其电子邮件,告知被解聘.我将代表处诉至北京市劳动仲裁,未予受理(6月13日).6月26日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理由是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格.请问我该怎么办?法院是否应受理这个案件?这种涉外的劳资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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