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员有权力为网上通缉犯开证明吗
莫某去年4月曾因故意伤害罪网上批捕在逃。一名户籍员为该网上通缉犯开立了证明,一所学校通过其证明让此在逃犯如校就读,事后该通缉犯又在学校作案杀人。受害家属就该户籍员违法开立此证明要求立案侦察时,有关部门却反问:”你能找到有关法律规定说户籍员有追拿逃犯的义务吗?“。或者,有明文规定说户籍员无权为通缉在逃犯开具证明。以此,有关部门不给立案。大家能否帮我找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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