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这样是否属违约

司法 时间:2026-04-07 02:17:57 阅读:6902
各位律师、各位网友: 大家好! 我是2008届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武汉上学。 我的具体情况: 2007.11 我与天津的A公司签定我由教育部监制的就业协议书,该公司是外资企业。A公司于11月底将已有我本人和公司签字的四份协议书全部寄回。 2007 .12 初,经过几番努力,成功收到深圳市的B公司录取通知书。 于是我向学校和A公司申请解约,并打算承担解约责任。上交了那四份旧的协议书后,学校发给了我新的就业协议书,顺利与B公司签约。 具体问题如下: 1.A公司给了去一个私人(非公司的法人)的银行账号,要求将3000元违约金达到该卡上。我多方要求,最后仍未给我公司的账号。对此,我深感疑惑,违约金迟迟为交出。 2.后来,我了解到这样一条法规,大意是:无独立的人事接管权的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须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协议方可有效。而A公司是外企,是没有独立的人事接管权的,我的原协议书也没有在那一项签字盖章。事实上,最终签约A公司的同学,他们的协议书后来都加盖了,为:"天津市经济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又有签字为“属外省市生源须天津市教委批准此协议方可有效”。而当我属武汉市生源。 据此,我对违约和违约金就开始怀疑,不明白,我在法律上是否真正的构成了违约,是否须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 恳请各位律师朋友,不吝赐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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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老师

多情的人生

2026-04-07 02:17:57

可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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