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专家解答指点!
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判被告给原告财产补偿25万元,但是被告拒不履行。现在案子在执行庭,法官说判给被告的房产不能执行,理由是被告没有其他住所(而原告一直在租房居住),且判决书上没有注明当被告没有还款能力时可以执行房产;被告每月工资收入2000多元,但是借口生活困难只同意每月付200元。现在法院除了催促原被告尽快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再无其他作为。
请问:1.法院关于房产不能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
2.在既不能执行又无法达成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结案?执行程序有无法律规定的截止期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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