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谢谢!家庭纠纷

司法 时间:2026-04-06 22:41:33 阅读:9979
事情的经过: 一、 继父A和生母B于1993年2月将其共有的住宅房产赠与给继子C和其配偶D。该赠与行为通过县公证处公证。赠与合同中写明“此后赠与人不得对该房产提出产权主张”。 二、 C和D按照赠与合同中的授权于1993年7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于D。1999年房屋拆迁,原住宅房产因D的营业执照变更为营业用房。 三、 生母B与1958年与原配离婚,C判给生母B抚养,但是C一直仍由生父抚养。继父A和生母B于1969年结婚,C在1993年前,未曾与继父A和生母B共同生活,继父A也未曾抚养C。 四、 1979年C由生父的单位解决工作,并一直照顾继父A和生母B。生母B于1994年秋起卧床不起,期间E未履行作继女的赡养义务,同时继父A被其亲生女儿E接走。C照顾其生母于1994年病故。1996年E将A送回,C一直照顾至2007年12月E接走A。 问题: 1、 C对A是否有赡养义务? 2、 E是否应分担B的赡养费用?E是否应该分担A的赡养费用? 3、 如果C不愿意继续赡养A,A是否可以在共同赠与人B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行使赠与合同的撤消权? 4、 原赠与合同中写明的“此后赠与人不得对该房产提出产权主张”的条款,是否可以视为A放弃其赠与合同的撤消权?

最佳回答

激动的飞机

机智的河马

2026-04-06 22:41:3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 朴素的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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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22:41:3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无聊的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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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22:41:33

    1、C对A没有赡养义务2、E是否由AB抚养 如果是有赡养义务 如果否 没有赡养义务3、赠与已经实施 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撤销4、同3

  • 老实的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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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22:41:33

    事情比较复杂,你可以咨询、聘请当地的律师。

  • 幸福的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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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22:41:33

    事情比较复杂,你可以咨询、聘请当地的律师。

  • 干净的钢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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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22:41:33

    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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