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来看看.这个胜算有多少

司法 时间:2026-04-06 22:04:53 阅读:2472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性别:男 年龄: 25 民族:汉族 住所: 联系方式: 被 告: 住 所: 送 达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人就职于被告公司。于2008年5月17日上班时丢失电瓶车电瓶一组以及外壳一件。 理由: 1.本标的物存放于单位指定地点。此地点是保安主管要求放置。并承诺有保安看管. 2.上班期间不允许出门。本人无法自己看护财物 3.公司配备有保安,担负着生产现场管理的职责.公司内部保安工作不在工作区域或失职导致丢失.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为此,公司对员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章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上述情况当事人已经与单位管理部门达成诺成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对方负有重大过失. 公司上班期间不允许出单位大门. 已脱离了员工的实际控制,交由公司控制. 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对员工安全卫生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原则上讲已含盖了对公司员工财产安全方面的要求. 员工私人财产受损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准所求。 此致 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零八 年 月 日 附: 证明文件 份 证明文书有理由里面的123各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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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朗的书包

闪闪的电源

2026-04-06 22:04:53

帮忙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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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强的胡萝卜
    回复
    2026-04-06 2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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