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鉴定违约?

司法 时间:2026-06-05 23:37:41 阅读:6294
2006年11月8日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清全房款182,070.00元) 2006年12月7日交房、揭房 2007年11月19号提交房产证 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内,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责任,致使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2项处理。 2、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问题:上述情况可否向甲方(开发商)要求陪付? [[i] 本帖最后由 二十四楼 于 2008-5-9 02:30 PM 编辑 [/i]]

最佳回答

和谐的乌龟

舒心的发夹

2026-06-05 23:37:41

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虚幻的铅笔
    回复
    2026-06-05 23:37:41

    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 开心的人生
    回复
    2026-06-05 23:37:41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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