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鉴定违约?
2006年11月8日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清全房款182,070.00元)
2006年12月7日交房、揭房
2007年11月19号提交房产证
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内,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责任,致使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2项处理。
2、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问题:上述情况可否向甲方(开发商)要求陪付?
[[i] 本帖最后由 二十四楼 于 2008-5-9 02:30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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