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问题咨询一下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13:42 阅读:5945
我们是几位下岗职工,在几年前单位分的一套集资福利性住房,由于不懂法,在没有开工之前就转让给他人,合同没有主体内容,妻子不同意并没有签字。先经多方了解,此做法不合法,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段,“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第六段“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七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不得转让的。此房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共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所以我们想与买方协商解除协议,买方不同意上诉于法院。不知法院会依照什么判决,我们希望律师朋友能够为我们指明方向,该如何解决此案。 谢谢。如果有愿意帮助我们的朋友,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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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店员

2026-04-04 18:13:42

除协议的前提是双方所签的协议必须有效。从你们叙述的情况看,转让协议涉及到无效的问题。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美满的唇彩
    回复
    2026-04-04 18:13:42

    除协议的前提是双方所签的协议必须有效。从你们叙述的情况看,转让协议涉及到无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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