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赔偿金数量问题
我是06年9月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为期1年,到07年9月公司与我续签到08年9月,现在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合同,我本身工作中无过错,请问我可以拿到多少经济补偿?有朋友说我从06年9月到07年12月为期一年3个月可以按照旧合同法中工作多于1年不到2年向公司索要2个月的赔偿,从08年1月至今4个半月不到半年,可以按照新合同法中向公司索要半个月的赔偿,总共是2.5个月,金额按照合同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算,请问:
1.这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指扣保险和税金之前的还是应该按扣保险之后的?
2.有种说法是08年之后至今不到半年的工作时间我可以向公司索要双倍赔偿,是不是确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帮我向公司索要?
最佳回答
你的说法基本接近正确 但双倍索赔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应发数”来确定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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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6:49:22过时的短靴
回复你的说法基本接近正确 但双倍索赔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应发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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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6:49:22寂寞的咖啡
回复如果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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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6:49:22贪玩的早晨
回复你的判断基本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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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6:49:22英俊的黑猫
回复我签约的公司是一家上海的外企服务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我到一家外企工作,工作地在北京,医疗保险等是在北京上的,医保本上写的工作单位是:“中智人才顾问有限公司”,合同中有一条写明:“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在北京仲裁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合同里写有此条款,视为当时双方的约定,只能到上海仲裁,北京无法受理1。此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请问北京仲裁是否有权受理此仲裁?2。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我自动辞职被我拒绝后,公司又以公司人事架构变动、职位调整为由要出具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书辞退我,我同样没有签字,同时公司表示如果我拒绝自动辞职或协商离职,将依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或者保留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到08年9月合同到期,由于我与公司僵持到合同到期公司应付我的工资总额与公司现在辞退我应给我的各项补偿总额相差不多,同时我又无法保证公司在我合同未到期的这段时间内是否会提出无理要求,因此我倾向于要求公司给我双倍的经济补偿,我该如何向公司索要比较好,公司给我出具的协商离职协议能否作为公司有意辞退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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