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企业在改制前是股份制企业,若是职工以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予发放,请问企业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司法 时间:2026-10-13 22:15:08 阅读:400
我所在的企业在改制前是股份制企业,国有股占69.9%,改制后国有股退出,按相关规定企业应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然而企业却以同有股占69.9%为由,只支付赔偿金总额的69.9%,余下的部份只有在企业主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作为补偿金,若是职工以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予发放,请问企业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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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的天空

害怕的犀牛

2026-10-13 22:15:08

部分支付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但正如楼上所说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魁梧的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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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3 22:15:08

    部分支付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正如楼上所说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甜甜的雨
    回复
    2026-10-13 22:15:08

    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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