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我真的很无奈:(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50:47 阅读:6518
买卖双方2006年3月15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尾款一万元在交房当日买家付给卖方。 2006年5月1日,双方按协议交房,因卖方有户口未迁出(合同未约定),故双方对房屋尾款又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卖方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买方在卖方户口迁出时将尾款一万元付给卖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日)。 2007年6月,卖方将户口迁出,即书面通知买方付尾款(电话不接),但买方拒付(未给任何理由、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卖方是否可以依照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是否已过诉讼期,诉讼应主张何种利益?谢谢

最佳回答

聪慧的歌曲

犹豫的机器猫

2026-04-04 20:50:47

可以起诉买方支付款项。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故意的手机
    回复
    2026-04-04 20:50:47

    可以起诉买方支付款项。

上一篇 关于一起诈骗案的问题

下一篇 一楼公产房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