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我真的很无奈:(

司法 时间:2026-06-05 20:08:20 阅读:4919
买卖双方2006年3月15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尾款一万元在交房当日买家付给卖方。 2006年5月1日,双方按协议交房,因卖方有户口未迁出(合同未约定),故双方对房屋尾款又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卖方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买方在卖方户口迁出时将尾款一万元付给卖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日)。 2007年6月,卖方将户口迁出,即书面通知买方付尾款(电话不接),但买方拒付(未给任何理由、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卖方是否可以依照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是否已过诉讼期,诉讼应主张何种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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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电灯胆

缥缈的黑裤

2026-06-05 20:08:20

可以起诉买方支付款项。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认真的草丛
    回复
    2026-06-05 20:08:20

    可以起诉买方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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