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交,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和人民法院起诉要回我的股份
我是原绵阳市三台科兴岩土公司一名股东,2007年4月1日退出该公司,并在另一勘察公司做事,但我的股份还在公司内。2007年12月8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章程修改,我参加了的。内容为:如该股东退出公司,三年内不能在绵阳地区范围内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业务,需从事相同业务,须在1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同时须向公司交纳1倍罚款,如不交,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没收股份。在公司股东会后我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决议,但我于2007年12月25日向公司提出转让股份,但公司没理会,公司于2008年4月向我发来一文书,称我没及时交纳罚款,已没收我的股份,请各位专家指教一下,我是否可以和人民法院起诉要回我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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