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中介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6:35 阅读:7720
事情经过:我07年11月初买了一套2手房,由于暂时不住,在07年11月16日委托一家中介出租,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中介要求一个月的免租期,并商定好是半年支付,07.11.16支付5个月的租金、08.5.16支付下半年6个月的租金。今年由于我着急用房子,打算在下半年支付前收回房子,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咨询各位专家,请给小弟指引: 问题一,合同上写明:(1)如甲方(业主)违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支付乙方1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约,需支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请问各位专家,我除了支付其违约金外,还需要支付中介其它损失吗?违约金是否已经包含一切损失?中介一般会找什么样的理由来多报自己的损失?我了解到的情况是,上半年房子只租出去一个月左右,其余时间一直闲置,中介因此跟我要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二,由于1个月的免租期是的全年租金变为11个月的钱,我在合同内写明“如乙方下半年违约,需支付甲方上半年由于免租期而少支付的差额1100元并与违约金不相抵触。”我知道这条相当于没写,因为我错把上半年写成了下半年,但我想问下,这样少支付的钱还有可能要会来吗?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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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的小甜瓜

着急的画板

2026-03-30 03:06:35

1、并非愿意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再履行合同的,中国合同法以实际履行为原则; 2、要看了合同才能给你准确的讲法。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勤奋的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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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6:35

    1、并非愿意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再履行合同的,中国合同法以实际履行为原则;2、要看了合同才能给你准确的讲法。

  • 坚定的荷花
    回复
    2026-03-30 03:06:35

    应当只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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